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肇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飛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229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9,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