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蘇美鳳 相 對 人 聯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李數枝 相 對 人 楊淑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所為108 年度消上字第2 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 關於上訴人應返還楊淑綿之土地(D)部分,其中「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權利範圍32分之1 )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