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弘義
- 送達代收人
- 蔡雅靜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
- 法定代理人
- 傅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