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弘義、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傅耀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弘義 送達代收人 蔡雅靜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4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