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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謝雨真郭宜芳

上訴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弘義
送達代收人
蔡雅靜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審判長法4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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