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思漢、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郭台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 被上訴人 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