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基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永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林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清林
- 訴訟代理人
- 黃順天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曜男律師
- 參加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陳卿榮
郭庭甫
郭岱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法定代理人董瑞斌」
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陳勇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