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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2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黃宏欽

上訴人
基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永雄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上訴人
大林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清林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複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參加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陳卿榮

郭庭甫

郭岱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法定代理人董瑞斌」

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陳勇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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