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號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號
- 上 訴 人
-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岳勳
- 上 訴 人
-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張名諒
- 上 訴 人
-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郡佑
- 上 訴 人
-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沛翎
- 被 上訴 人
- 江培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指定共同送達代收人郭茲貝業於109 年12月1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5 號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於110 年4 月22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抗告而確定,並於同年5 月6 日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上訴人迄未遵行繳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