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勳 上 訴 人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上 訴 人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江培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本院110 年度重上字第2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