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梁牧養即悠客馬術渡假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霖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2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21,4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0,396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8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