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45號
- 上訴人
- 陳吳勤(即陳朝仁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楊陳慧珍(即陳朝仁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陳克利(即陳朝仁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陳幸傑(即陳朝仁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林柏勳(即陳朝仁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林柏宇(即陳朝仁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耀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駿彥律師
- 上訴人
- 陳良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佑銘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國論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雲美
- 被上訴人
- 顏有成
- 被上訴人
- 顏志宇
- 被上訴人
- 顏羿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上訴人陳朝仁之繼承人陳吳勤、楊陳慧珍、陳克利、陳幸傑、林柏勳、林柏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上訴人陳朝仁已於民國112年9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其配偶陳吳勤;子女楊陳慧珍、陳克利、陳幸傑、陳麗蘭,但陳麗蘭已於97年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林柏勳、林柏宇,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就此,被上訴人已具狀聲請由陳吳勤、楊陳慧珍、陳克利、陳幸傑、林柏勳、林柏宇承受訴訟,有聲明狀附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命陳吳勤、楊陳慧珍、陳克利、陳幸傑、林柏勳、林柏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