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沒收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榮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余榮輝 訴 訟代理 人 黃君介律師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參 加 人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競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杜昀浩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清良 訴 訟代理 人 孫安妮律師 康進益律師 黃有衡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沒收訂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