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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魏式璧賴文姍黃悅璇

上 訴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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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上 訴 人
陳清祥
陳金洲

上列上訴人與林志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5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7,720元,應徵裁判費3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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