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5號
- 上 訴 人
-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欣
- 上 訴 人
- 陳清祥
- 陳金洲
上列上訴人與林志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5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7,720元,應徵裁判費3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