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陳銘慶
- 被上訴人
- 葉德亮
葉德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110年度重上字第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6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7,4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