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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

清償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上訴人
吳阿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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