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崇達機械有限公司、湯記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崇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記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92,63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8,60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