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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蘇姿月郭宜芳劉傑民

  • 上訴人
    羅秋媚羅秋娥羅秋妙黃羅秋媛羅秋娟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 被上訴人
    羅慶榮林麗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羅秋媚 羅秋娥 羅秋妙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 訴 人 黃羅秋媛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宣喻律師 視同上訴人 羅秋娟 被 上訴 人 羅慶榮 林麗君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但經濟目的一致,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4,122,817元。上訴人第二、三審已分別繳納裁判費4,273,201元,均已繳足。惟第一審裁判費2,848,801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分別 繳納916,486元、1,422,145元,合計2,338,631元(原審第12號 卷第1頁、原審第11號卷第1頁),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0,170元(計算式:2,848,801-2,338,631=510,170)。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0,170元 。若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書 記 官 楊馥華 附表一:羅秋媚等3人及黃羅秋媛主張羅耀章借名登記於羅慶榮 名下之不動產 編號 遺產項目 登記名義人 原告起訴時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182,750元×113平方公尺=20,650,75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卷《下稱第11號卷》一第29頁)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68,000元×9平方公尺=612,00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31頁) 3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164,550元×131平方公尺=21,556,05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33頁) 4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坐落地號:新興段四小段837、838、839地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羅慶榮 269,300元 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函所附106年課稅明細表核定房屋現值 5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68,000元×21平方公尺=1,428,00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37頁) 6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263,758元×99平方公尺=26,112,042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39頁) 7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坐落地號:新興段四小段833地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羅慶榮 399,800元 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函所附106年課稅明細表核定房屋現值 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56,899元×88.73平方公尺=5,048,648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43頁) 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64,929元×829.34平方公尺=53,848,217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45頁) 10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坐落地號:凱歌段345地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羅慶榮 2,567,800元 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函所附106年課稅明細表核定房屋現值 1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57,439元×955.96平方公尺=54,909,386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49頁) 1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坐落地號:凱歌段345之1地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羅慶榮 1,317,300元 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函所附106年課稅明細表核定房屋現值 1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60,947元×300.01平方公尺=18,284,709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53頁) 1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62,000元×300.04平方公尺=18,602,48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55頁) 1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82,000元×23.26平方公尺=1,907,32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57頁) 16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8,000元×144平方公尺=6,912,00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59頁) 17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坐落地號:澄清段一小段332地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羅慶榮 223,200元 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函所附106年課稅明細表核定房屋現值 1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重測前為坔埔段182地號)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1,137.5平方公尺=10,806,25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63頁) 1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重測前為坔埔段183地號)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1,295.8平方公尺=12,310,10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65頁) 2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重測前為前埔厝段26之2地號) 羅慶榮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1,900元×27,898.82平方公尺×1/3=17,669,253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67頁) 小計 合計價額為275,434,605元 附表二:羅秋媚等3人及黃羅秋媛及主張羅耀章借名登記於被告 林麗君名下之不動產 編號 遺產項目 登記名義人 原告起訴時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林麗君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60,000元×69.48平方公尺=4,168,80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71頁) 2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坐落地號:草衙段二小段210地號,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林麗君 500,800元 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函所附106年課稅明細表核定房屋現值 3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調整前為草衙段1454地號) 林麗君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60,000元×71.5平方公尺=4,290,00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75頁) 4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坐落地號:草衙段二小段211地號,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林麗君 516,700元 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函所附106年課稅明細表核定房屋現值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重測前為坔埔段183之1地號) 林麗君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12,000元×1,194.07平方公尺=14,328,84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79頁)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2,重測前為坔埔段182之4地號) 林麗君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2,055.19平方公尺×2/3=6,165,57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81頁)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重測前為坔埔段182之8地號) 林麗君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1,466.56平方公尺=6,599,52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83頁)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重測前為坔埔段182之2地號) 林麗君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2,121.87平方公尺=9,548,415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85頁) 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重測前為前埔厝段66之2地號) 林麗君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1,900元×1,726.01平方公尺×1/3=1,093,140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87頁) 1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重測前為前埔厝段66之8地號) 林麗君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1,900元×1,378.48平方公尺×1/3=873,037元 土地登記謄本(原審第11號卷一第89頁) 小計 合計價額為48,084,822元 附表三:羅秋媚等3人及黃羅秋媛主張羅耀章借名登記於羅慶榮 名下之未上市公司股票 編號 遺產項目 登記名義人 價值(新臺幣) 備註(新臺幣) 1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82,088股 羅慶榮 14,820,880元 依該公司公示之基本資料106年發行股份之每股金額(10元)計算 2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509股 羅慶榮 3,509,000元 依該公司公示之基本資料106年發行股份之每股金額(1,000元)計算 3 鈦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160股 羅慶榮 4,160,000元 同上 4 金泰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90股 羅慶榮 1,290,000元 同上 5 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4,618股 羅慶榮 1,546,180元 依該公司公示之基本資料106年已發行股份之每股金額(10元)計算 6 大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4,400股 羅慶榮 1,944,000元 同上 7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33,333股 羅慶榮 3,333,330元 同上 小計 合計價額為30,603,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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