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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

遺產酌給請求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昭彥楊淑珍黃悅璇

再審原告
陳玉屏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歐陽毓瓊間請求遺產酌給請求權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3,71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9,67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酌給請求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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