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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抗字第2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劉傑民

再抗告人
陳沛翎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江培銘間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本院110年度重抗字第2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抗字第2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