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 上 訴 人
-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盧湘凱
- 曾婉禎律師
- 被上訴人
- 豪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良益
- 訴訟代理人
- 侯捷翔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就附表一、二所示材料,並未訂立書面承攬契約;依上證5螢光區塊之陳述;林智政於原審證述「他會先向亞瑟公司提出需求用料,如果亞瑟公司做不到,他就找亞瑟公司的協力廠商也就是原告公司提出需求」等語,被上訴人就附表
一、二之請求權基礎,除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外,是否尚有其他請求權基礎(無名契約、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等)。
三、兩造於原審不爭執事項㈩,請上訴人提出已給付予「亞瑟公司」款項之匯款或票據兌現等相關證明。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