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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0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邱泰錄王琁高瑞聰

上訴人
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訴訟代理人
李宇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被上訴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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