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
- 上訴人
- 禾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占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