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蔡孟倫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上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倫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上亞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倫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蔡熙仁
- 法定代理人
- 東尼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 王怡文
- 法定代理人
- 人
- 被上訴人
- 洪春松
- 被上訴人
- 洪春麟
- 被上訴人
- 洪春呈
- 被上訴人
- 洪哲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美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判決關於命視同上訴人東尼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王怡文與上訴人連帶給付,及命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上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亞物業有限公司、蔡熙仁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各超過新臺幣311,737元部分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十一項關於命視同上訴人東尼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王怡文與上訴人連帶給付,及命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上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亞物業有限公司、蔡熙仁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各超過新臺幣311,737元部分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