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佳津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銘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2,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