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魏式璧、徐彩芳、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村上佳津宏
- 上訴人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佳津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銘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2,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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