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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01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洪能超楊淑珍李珮妤

上訴人
菈奇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玉珍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季宥律師
被上訴人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炳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參加人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297至301頁),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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