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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魏式璧郭慧珊賴文姍

上訴人
杰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雪
被上訴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伯威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貳佰伍拾萬陸仟零參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零參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有上訴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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