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林應專
- 相對人
- 林應昇
林應然
林應華
林應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所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民事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 條準用第499 條第1 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按: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因聲請指定管轄,由本院另轉送最高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將此部分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