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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9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謝靜雯劉傑民邱泰錄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若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被上訴人
劉德棟
被上訴人
后國珩
被上訴人
劉昌征
被上訴人
蔡劉武松
被上訴人
繆耀光
被上訴人
陳明雄
被上訴人
顏福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上訴人另抗辯稱:原判決未審酌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發放之歷史沿革,系爭夜點費僅係勉勵、恩惠性質給與,不具勞務對價性,而非屬工資;再者,系爭夜點費金額並不因工作環境、內容或職級而有所差異,原審判決認定系爭夜點費具勞務對價性且為經常性給付而具工資性質,實有違誤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關於系爭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上訴人雖抗辯稱:原審判決逕認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違勞務對價性,且被上訴人已知悉系爭夜點費未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不得嗣後再行請求云云。然查:

1、夜間工作違反人體正常之生理時鐘,可能導致勞工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健康狀態,屬危險工時,足以推知勞工普遍不願在此危險工時之時段服勤。況就雇主而言,如廠場作業能採取日夜輪班制,亦有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從而,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於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又系爭夜點費既為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時為計算基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足認系爭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性,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自得將夜點費併予計入平均工資之範圍。

2、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 條規定即明,故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經濟部有關單一薪點制之規定,僅在於確保勞工可獲得工資之計算基準,並不排除其他依法令可獲得之工資。系爭夜點費具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性,已如前述,自不得以已採單一薪點制,就將同屬法定工資性質之系爭夜點費排除於平均工資外,亦不得因已採單一薪點制,即可推認勞工已同意捨棄將系爭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之範圍。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3項、第84條之2規定及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第10條,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  名 結清日期 (民國) 退休金基數(個)  平均夜點費 (新台幣)  應補發退休金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劉德棟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4.33333 退休前3個月 4,900元 221,778元 109年7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0.66667 退休前6個月 4,941.67元   2 后國珩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退休前3個月 8,333.33元 212,350元 109年7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1 退休前6個月 6,933.33元   3 劉昌征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退休前3個月 8,466.67元 184,725元 109年7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後 27 退休前6個月 6,933.33元   4 蔡劉武松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退休前3個月 8,566.67元 211,467元 109年7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0.5 退休前6個月 7,050元   5 繆耀光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退休前3個月 8,433.33元 213,642元 109年7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1 退休前6個月 7,000元   6 陳明雄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退休前3個月 8,816.67元 223,388元 109年7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1.5 退休前6個月 7,266.67元   7 顏福佑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退休前3個月 5,150元 186,454元 109年7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5 退休前6個月 5,108.33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9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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