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定安
- 當事人威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APPLIED MATERIALS ITALIA SRL.、利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威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睿諺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黃沛頌律師 謝瑋玲律師 被上訴人 APPLIED MATERIALS ITALIA SRL.(應用材料義大 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ALVATORE CULTRERA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謝礎安律師 陳品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國貿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民事第3法庭宣判,茲因卷證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示 判決期日為113年3月20日上午10時在民事第3法庭宣判,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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