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
- 上 訴 人
- 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興新
- 訴訟代理人
- 涂榆政律師
- 吳文淑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展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張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本件有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之可能(按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時均表達有和解之意願,且兩造主張之和解方案已甚為接近),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庭外再洽商和解方案,如尚未能達成和解方案,亦得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337條之1、第337條之2規定由法官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