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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洪能超郭慧珊李珮妤

上 訴 人
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律師
吳文淑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本件有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之可能(按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時均表達有和解之意願,且兩造主張之和解方案已甚為接近),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庭外再洽商和解方案,如尚未能達成和解方案,亦得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337條之1、第337條之2規定由法官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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