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張維君

上訴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生林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