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張維君
- 法定代理人夏正寰、王光祥
- 上訴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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