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更二字第14號
- 再抗告人
- 林志郎
- 相對人
-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慧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111年度抗更二字第1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