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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更二字第14號

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蘇姿月謝雨真郭宜芳

再抗告人
林志郎
相對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111年度抗更二字第1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更二字第1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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