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22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謝靜雯洪能超邱泰錄

抗告人
戴依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海上皇宮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執行標的物如附表所示海上皇宮、海上皇宮御廚工作平台船(下稱系爭船舶)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進行變賣,抗告人願以新臺幣(下同)2,730萬元承受,經法院確認後2個月付清。詎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伊承受執行標的物之聲請(下稱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伊之聲明異議,於法有違,求予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

二、按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5項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71條規定參照);又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50%;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5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系爭船舶經執行司法事務官定於110年10月19日於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變賣,嗣因無人競買,經司法事務官作價2,730萬元,並詢問債權人、併案債權人即抗告人是否願意承受,均無人願意承受等情,有變賣筆錄附卷可佐(見司執卷四第189頁至第191頁),可知抗告人已向執行法院表明不願承受之意思表示,並未於變賣程序中聲明承受執行標的物。又抗告人雖於110年10月31日提出聲明異議狀表明:願以2,730萬元承受,須經法院確認後,兩個月內付清等語(見司執卷六第2頁),然上開變賣程序已經終結,且抗告人雖稱其願作價承受,然自行附有繳納價金之期限,且聲明異議時仍爭執系爭船舶之價值應不止2,730萬元(見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5號卷第4頁至第6頁),則抗告人聲請以2,730萬元承受執行標的物之意思表示,尚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從而,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均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附註: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司執字023793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海上皇宮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工作平台船 海上皇宮 1 艘 高雄市○○區○○巷00000號  船舶號數:012873、取得年月日:89/05/17、船質:鋼、總噸位:4705、淨噸位:1411、進水年月日:87/08/01 2 工作平台船 海上御廚 1 艘 高雄市○○區○○巷00000號  船舶號數:013688、取得年月日:89/05/17、船質:鋼、總噸位:1139、淨噸位:341、進水年月日:88/06/3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2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