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甯馨、何悅芳、林雅莉
- 當事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媫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被上 訴 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 日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應予返還。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 免徵,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 ,在免重複課徵,故不論發回或發交更審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係由何造繳納,對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均免徵該第三審上訴裁判費。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前不服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4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64號判決發回本 院更審,由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受理,該案經判 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自無需繳納第三審上訴費用。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自屬溢繳,應全額返還,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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