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四季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宗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萬成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