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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確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李怡諄

上訴人
四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宗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萬成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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