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許明進、張維君、周佳佩
- 當事人李世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9,5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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