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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洪能超邱泰錄李珮妤

上訴人
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道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被上訴人
杰諾國際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潘德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
被上訴人
黃永承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
被上訴人
林俊寬律師即穆義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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