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1號
- 上訴人
-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桂燕
- 上訴人
- 洪俊聖
- 被上訴人
- 張簡麗美
黃清泉
黃清溪
黃寶真
黃鳴順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 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4月6日對上訴人洪俊聖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於111 年7月13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抗告而確定,並於同年7 月25日為寄存送達,有本院電話查詢單可稽,上訴人迄未遵行繳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