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吳剛魁律師即黃麟傑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柏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