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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明進張維君蔣志宗

上訴人
ADIVA 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日幣610,000,000元,依起訴時之日幣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0.2788,換算成新臺幣170,068,000元(日幣610,000,000元×0.2788),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17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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