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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0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傑民

上訴人
陳東閎
被上訴人
林琴

上列上訴人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6日111年度上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08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07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0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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