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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黃宏欽

上訴人
興洋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遠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上訴人
西安美吉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濤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最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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