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興洋運通有限公司、蔡孟遠、西安美吉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劉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興洋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遠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上訴人 西安美吉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濤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最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