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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何佩陵

上訴人
模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宇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欽中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8萬7,11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4,811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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