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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61號

返還建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何佩陵

上訴人
林碧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等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7萬4,6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2,878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6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建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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