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林碧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等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7萬4,6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2,878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