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67,6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6,789元, 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