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雍智、銳億企業有限公司、翁明收、翁振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林雍智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被上訴人 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收 被上訴人 翁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