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阮仲烱、阮致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仲烱 被上訴人 阮致仁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李威忠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2時在 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請於112年2月10日前具狀陳報是否已如數發放股利,如是,請提出付款憑證(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