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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許明進張維君周佳佩
  • 法定代理人
    阮仲烱

  • 當事人
    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阮致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仲烱 被上訴人 阮致仁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李威忠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2時在 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請於112年2月10日前具狀陳報是否已如數發放股利,如是,請提出付款憑證(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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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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