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菈奇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玉珍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季宥律師
- 被上訴人
-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炳煌
- 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 參加人
-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章如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297至301頁),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