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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2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吳芝瑛

上訴人
花賞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宗榮
被上訴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萬元(確認二次會議之決議不成立,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各以165萬元核定,即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0,505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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