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杰陽旅行社有限公司、邱玉雪、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周伯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杰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雪 被 上訴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伯威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貳佰伍拾萬陸仟零參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零參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有上訴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