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何佩陵

上訴人
米國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印
上訴人
吳明發
上訴人
上2 人共同 王恒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泰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如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確認事實上處分權等事件(下稱第195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第369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高雄地院第195號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高雄地院第195號事件已終結確定,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93頁)外,亦經本院職權調閱高雄地院第195號事件卷明確,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